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性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刘力,刘萍(均为化名)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聚和律师事务所,高永香律师、王丹律师

被告:北京某人民医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说明: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我们将原告的真实姓名及被告的单位名称隐去或采用化名。

基本案情:

2005年2月4日,患者杜某因在家中不慎摔倒,被送至北京某人民医院救治,经检查,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骨折。2005年2月16日16时至19时40分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进行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第二天17时患者就感觉双下肢痛温觉消失,不能自主活动,大小便失禁。于2月18日10时30分经胸腰段核磁检查,诊断为胸腰段硬膜外血肿及截瘫,并于2005年2月19日11时至14时40分在全麻下行胸腰段椎管探查术,术后并无效果,病志记载,患者双下肢感觉平面逐渐下降,痛温觉消失,会阴区感觉缺失,双下肢肌力0级。患者因全身器官衰竭于2007年9月19日去世。2008年4月患者的子女刘力、刘萍向法院提起诉讼。自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间,先后经历了北京西城区医学会、北京市医学会两次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司法鉴定,最终鉴定为“医疗过失参与度为D级”,医患双方负同等责任。

原告和被告各自对案件的观点与主张:

原告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最终导致了患者术后双下肢截瘫。要求医院赔偿原告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400935元。

被告辩称,医方实施的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定,患者的截瘫属于医疗风险,医方行为不存在过失。

律师代理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医方的治疗不但没有使患者恢复自主行走,反而还使患者原本健康自如的右腿也失去了知觉,导致双下肢瘫痪,医方的医疗行为显然存在严重过错。患者在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变为双下肢截瘫的后果与医方违反医疗常规等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患者术后双下肢截瘫。

医方的医疗过错主要有:

一、 硬膜外血肿是由医方一系列过错行为造成的。

1. 医方术前较长时间给患者使用非甾体累镇痛消炎抗凝药物,术后又未及时停用肝素,在医方提供的病志中2005年2月18日的凝血报告单显示: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为40.3秒,超出25——35这个正常范围值,凝血机制出现异常,这正是医方在术前、术后连续使用镇痛消炎抗凝药物导致硬膜外血肿,在患者硬膜外血肿后又未及时停用低分子肝素,因此医方存在严重医疗过错行为。

2. 按照医疗常规,凡是应用过抗凝药物治疗以及患者出现凝血机制异常时,应禁用硬膜外麻醉,医方在给患者行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时仍选择连续硬膜外麻醉是不负责任的;

3. 术中违规给患者输入500ml贺斯,加大了患者出血引起硬膜外血肿的风险;

4.  卫生部2002年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3条明确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12条明确规定:“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麻醉方式、麻醉期间用药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在2005年2月16日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的麻醉记录中,对麻醉前用药、麻醉期间用药及处理等却没有记载,我们无从得知医方在术前及术中的麻醉用药种类及剂量,所使用的麻醉器具以及麻醉操作过程。

二、 医方在硬膜外血肿发生后未能及时明确诊断并及时采取对症治疗措施导致患者永久性截瘫。

三、 医方在于2005年2月16日给患者行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时患者的住院医师及术中助手以及麻醉师均不是注册执业医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第2款明确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而医方却在医师未取得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分别以患者的住院医师和麻醉师的身份介入到对患者的诊治和手术麻醉中,是对患者健康和生命的漠视。

法院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调解结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刘力、刘萍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7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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