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
案件性质:婚姻纠纷案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聚和律师事务所,高永香律师
被告:徐某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说明: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我们将原告的真实姓名及被告的真实姓名隐去或采用化名。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于1994年10月结婚,1995年5月生一女儿。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自1999年10月分居至今。分居后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由被告徐某带走,女儿一直随被告徐某生活,原告张某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也支付了相应的教育费及其他费用,并经常探望女儿。
原告和被告各自对案件的观点与主张: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徐某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最终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女儿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张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原告要求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人认为,首先,原告与被告由于地域和性格的差异,同时缺乏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经常为小事吵架,直至1999年10月分居至今,在此期间,亲戚朋友极力劝说也无法挽回二人的感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鉴于原被告双方已分居达三年之多,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其次,原告张某在分居期间经常探望女儿并且负担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同女儿有着深厚的感情,也有足够的条件抚养其成人。
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最终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如下协议:原告张某同被告徐某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徐某抚养,原告张某自2003年4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女儿抚养费500元,至其18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