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案件性质:继承纠纷案
上诉人:王宁,王闺(均为化名)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聚和律师事务所,高永香律师、方伟律师
被上诉人:王霞,王艳,王辉,王玉,王丽(均为化名)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说明: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我们将上诉人的真实姓名及被上诉人的真实姓名隐去或采用化名。
基本案情:
王以德(化名)共有两次婚姻,第一次生育二女王闺和王玉,前妻去世后,同张楠(化名)结婚,生育王宁、王霞、王艳、王辉、王丽五人;此后王闺一直未与王以德和张楠共同生活,王玉则与王以德和张楠共同生活;2006年张楠死亡,2008年王以德死亡。遗产包括分别位于北京西城区和海淀区的两套房屋(以下分别简称A房屋和B房屋)以及存款82000元。2005年王以德书写《继家遗产份额》,声称将A房屋作价16万元卖给王丽,此钱平均分配给王辉、王玉、王闺、王霞四人,王宁、王丽、王艳不予分配。2006年王以德、张楠与王宁、王霞、王艳、王辉、王玉、王丽召开家庭会议,王辉书写了《家庭会议纪要》,就遗产分配事宜达成以下意见:1.王宁因买房借款15万元,决定王宁不用偿还,作为遗产继承。2.B房屋产权归王艳所有,不再作为遗产分配。3.以16万元的价格将A房屋转让给王丽,王丽必须出资支付其他四姐妹应该继承的遗产部分。4.存款和工资由王丽掌握,除用在老人生活、看病、住院及将来的后事处理外,若有剩余,姐妹七人可继续分配。王宁未在会议纪要上签字。2009年王霞、王玉、王辉分别收到了王丽给付的4万元。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将B房屋由王艳继承;A房屋由王宁、王丽继承,其中王宁占十四分之一份额,王丽占十四分之十三份额;王丽给付王闺房屋折价款4万元;王以德名下的存款余额由子女七人共同继承,每人各占七分之一份额,王丽分别给付王宁、王闺、王霞、王艳、王玉、王辉六人1752元。
王宁、王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律师代理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首先,一审判决认定《继家遗产份额》与《家庭会议纪要》为有效遗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两份文书都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作为有效遗嘱,不具有可执行效力。其次,一审判决认定被继承人的存款数额与七个继承人的最终分配数额相差甚远,前后矛盾。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存款为82000元,七人均分,判决中却要求人均分得1752元,前后数额不一致,明显有误。最后,王闺幼时虽未与生父王以德、继母张楠共同生活,但一直得到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成年后,也同其他儿女一样赡养父母,双方已形成扶养关系,有权继承继母张楠的遗产。一审判决认定张楠与王闺之间未形成扶养关系不符合事实。聚和律师综合事实与法律,使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极大地维护。
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以下协议:B房屋归王艳所有,A房屋归王丽所有;王以德、张楠遗留的存款归王丽所有,王丽给付王艳、王玉、王辉、王霞补偿款各11700元;王丽给付王宁、王闺遗产补偿共计260000元,王宁、王闺放弃继承王以德、张楠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