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件性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某国有银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聚和律师事务所,高永香律师
被告:曹某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说明: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我们将原告的单位名称及被告的真实姓名隐去或采用化名。
基本案情:
2006年1月17日,原告与曹某、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曹某向原告申请楼宇按揭贷款40万元,用于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某处房屋,期限为240个月;曹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本金、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损失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2006年1月17日依约发放了贷款40万元,曹某未依约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0年10月25日,曹某已连续逾期24期,累计43期未依约还款,拖欠原告贷款本金346675.99元,逾期利息7256.25元,罚息171.56元。
原告和被告各自对案件的观点与主张:
原告诉称,曹某的行为根本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金、逾期利息等法律责任,同时某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和金额无异议。
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人高律师认为,《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放款义务,曹某已经使用贷款购房,购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的相关规定,双方由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在原告某国有银行提供贷款后,曹某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曹某未按约定还款,构成根本违约,借款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必要,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曹某支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逾期利息、罚息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曹某的以上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